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单价(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及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所在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由国资处负责对管理使用、维护保养、使用率、投资效益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固定资产。通用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
第五条 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申请单位填写大型设备购置申请表(设备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的设备需要另外提供大型设备购置选型论证报告)。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保管、发放、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由教务处、国有资产处及系部共同负责,必要时由相关专业的教师或技术人员配合执行。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专人管理,负责指导操作,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工作。其他人员必须先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仪器。每台贵重仪器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注意事项,并摆放在醒目位置,若擅自或违犯操作规程使用仪器,造成损坏或精度、性能下降,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若发生故障,专职技术人员不能排除,由实验中心及时报告至教务处组织维修,并填写使用记录及维修记录,详细记载使用及维修情况。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立足教学,服务科研”为原则,并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其他单位协作,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相关手续,收取费用。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实验教学计划无条件优先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及拆改解体使用。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须经设备所在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处同意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1.对半年内不调试,一年内不使用及利用率很低的贵重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国有资产处有权对校拨经费购置的该类型设备进行调拨和作为积压物资处理。
2.对造成贵重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规定:
1.凡因技术落后,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2.凡需报损报废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到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已同意报废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由实践教学管理科统一处理,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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